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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下同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鉴定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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