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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生产企业有权向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由农机鉴定站和生产企业联合进行复试复试的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第四章鉴定工作机构第十四条农牧渔业部设农业机械鉴定总站,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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