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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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